Monday, April 1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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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繼承人請求酌給部分遺產 民法繼承編將設限制法源編輯室/ 2011-04-06 法務部日前完成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未來非繼承人包括情婦、媳婦與女婿等要舉證生前被撫養,且生活陷於困難,才可直接向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扶養程度、需求等,請求酌給部分遺產,協議不成再請求法院酌定,並且省略須經親屬會議決定程序。 此外,法務部還另增訂,未來子女如果不孝,沒有善盡扶養責任,在父母過世時將無權爭取遺產。父母生前只要以遺囑、書面、錄音、錄影等資料證明,確定不願意給遺產,不孝子女就將喪失繼承權。而且爭取遺產的請求權時效,也將限縮到二到五年,至於未來法定遺囑製作方式,將可以用電腦打字、影音紀錄、等方式製作,不再限制一定要手寫。 參照現行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順序分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而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的人,依同法第1149條規定,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又繼承人若有同法第1145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即喪失其繼承權。而立遺囑依同法第1189條規定,應以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等方式。 事實上,法務部表示,親屬會議當初立法精神在於由男性長輩決定家庭事務,但是現代家庭成員簡單,親屬會議召開不易,導致當事人為爭取財產一再奔波,希望藉由修法解決爭議。又未來口述遺囑可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書面文件替代,或用影音紀錄完成;若立遺囑人為失語人及聾啞人,無法在公證人前口述意旨,可以用其他替代方式立遺囑,不再做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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