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April 1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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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餐券沒有標示履約保證 仍視同現金禮券 法源編輯室/ 2011-04-15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昨(十四)日表示,餐券沒有標示履約保證,因為視同現金禮券,業者一樣不能自行做不當的規定,雖然現在沒有罰則,但是將來在修法通過後,將可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日前針對網路所售的十六份餐券做檢視,有百分之六十三,標示履約保證,消保會表示,餐飲業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衛生署,因此需要由衛生署來加強查核及宣導餐飲業禮券定型化契約所應該要記載和不能記載的規定,至於不標示履約保證的部份,因為還是消費者利用金錢所購買,視同現金禮券,業者不得自行做不當規定。 此外,消基會還指出,根據調查其中有二份標示未用完畢餘額不得消費,以及逾期無效,已經違反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點、第2點的規定,而有十五份樣本沒說明遺失處理辦法,另一份則是記載不可掛失,不過按照民法第725條第1項規定,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可以由持有人聲請公示催告。 此外,雖然現行規定中,對於不標示履約保證的部分沒有罰則,但是如果修法通過後,依照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第56條之1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可連續處罰,至於網路通路業者是否需要負擔連帶責任,消保會消保官表示,如果餐飲業者本身就是網路商家或是由網路通路代售的話,就有連帶責任,不過如果只是平台提供,目前還沒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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