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 108 條準用同法第 84 條、第 85 條第 1 項分別規定,新型 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 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又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擇一計算其損害 。依民法第 216 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 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 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 所得利益。查系爭專利既非無效,系爭產品亦落入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 圍,且被告公司之抗辯並不成立,被告公司製造、販售系爭產品已侵害系 爭專利,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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