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ugust 6, 2009

電腦伴唱機

在營業時,長時間提供電腦伴唱機中之歌曲予不特定顧客點選演唱,因無法事前確定將會利用到之著作及次數,應先行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概括授權。而其中如有部分歌曲未先行取得授權時,應依有無公開演出歌曲之個 案事實為有無構成公開演出之侵害之認定基準。至於公開演出授權是否受到範圍(坪)限制,因公開演出係針對利用人之行為規範,並無範圍大小構成公開演出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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