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July 16, 2010
政府過於龐大而分工 但民眾不解 顯示大而無當
公平會就所職掌事項依法辦理,消基會質疑卸責,恐有誤會! 有關媒體報導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下稱消基會)於99年7月16日發布新聞稿,內容指陳該會抽錄10則節目式廣告發現誇大不實,而違法案件向來以食品衛生管理法及藥事法開罰,卻不用最高可罰新臺幣2500萬元的公平交易法開罰,質疑公平會嚴重失職及卸責等情。 公平會表示,按有關食品、化妝品或藥品之不實標示與廣告案件,依據公平會與行政院衛生署間之職權及協調結論,因涉衛生署主管之食品衛生管理法、藥事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有關標示、廣告之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係由衛生署掌管,實務上二機關就相關案件之處理及分工,尚無窒礙難行之處;且就消基會關切之衛生署掌管法令罰則過輕部分,根本解決之道應就前開法令修正罰鍰金額,而非逕以罰則較高之公平交易法論處,公平會倘就涉及衛生法令規範之事件,逕依公平交易法規定處理,恐將有法規適用錯誤之虞。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1條對於廣告不實之規範,事業倘對其所銷售或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稱時,該會依法自應予以裁處,然倘其他主管機關對於案關廣告已有特別法規範者,公平交易法基於普通法之地位,自無從援引適用。例如建築相關法規中因未就建案不實廣告部分予以規範,因此當建案廣告涉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時,即由公平會援引公平交易法進行處分,此與食品及化妝品廣告不實案件已有特別法規範之情形,尚難等同視之。 公平會並表示,該會就所職掌事項向來均責無旁貸處理,消基會質疑公平會未就食品及化妝品廣告不實案件處理,有嚴重失職及卸責等情,恐有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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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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