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March 16, 2010

「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之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騎乘重型機車公出與客戶洽談保險事宜,並騎車返回自 家拿取文件,再赴客戶處所時,途中發生車禍,此時所受傷害屬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9 條因職務活動而於合理途徑 發生事故所致傷害,而「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惟勞工亦有同準則第 18 條第 2 款「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之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情事,故自應按普通傷病辦理住院醫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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