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November 15, 2009

部落格文中張貼電影海報

在部落格文中張貼電影海報、劇照或照片,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 2009-11-13
撰寫電影介紹及相關評論時,插入相關海報等圖片 ,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 法)第 44 條至 65 條合理使用之情形,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
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先予敘明。
二、依本法第 52 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
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您所引用之著作
係附屬於自己創作之著作內供參證或註釋之用,且在合理範圍內,上
開「重製」之行為即可主張本法第 52 條合理使用,又其後續之行為
係於網路傳輸利用,惟考量此等利用行為對著作權人所造成之影響本
屬有限,參考前述本法第 52 條,似可認在符合本法第 52 條合理使
用之前提下,其後續之「公開傳輸」可依本法第 65 條第 2粪項之規
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至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情形,仍須依本法
第 64 條之規定註明其出處(著作人如明示其姓名或別名者,亦須一
併註明)。
三、所詢在部落格文中插入他人之海報、劇照或照片是否涉及侵權,應視
有無上述情形而定。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