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May 25, 2009

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後,完成成果備查前,如據以核准之都市新法規有所變更,實施者擬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其新舊法規之適用,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從新從優原則之規定辦理,亦即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
     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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