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February 16, 2009

邱姓桃園市民五年前購得一間透天厝,因為房子設定抵押,邱某承擔前任屋主的貸款並已還款,但銀行卻不肯出具房子的清償證明。原來吳姓前屋主在銀行還有保證債務,加上貸款合約範圍幾乎無限制,必須負擔過去、現在、未來的所有債務。在桃園縣消費者保護官介入調解下,銀行自知理虧,終於出具清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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